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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howing posts from April, 20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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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尼拉人質事件的保險賠償 馬尼拉人質事件的受害人不惜揭開口罩,以毀了的容貌示人,在鏡頭前聲淚俱下的指控保險公司冷血無情,「沒有履行合約」,作出最高的賠償。 受害人的遭遇確值得同情,但這樣借傳媒來個煽情的指控,似乎又欠了一點理性,看吧事件的報導,說實在的,我反而覺得她失了分。 美亞的旅遊保單條款跟一般市場的沒有兩樣,印象中,這樣的條款已沿用了二十多年。易小玲已獲得醫療費開支、行程修改、行李遺失及緊急援助服務等賠償,但完全及永久傷殘(意外保部份)卻未符合,故不獲那一百萬元的賠償,保險公司並沒有做錯。 立法會議員李華明拔刀相助,在記者會上說受害人很慘,所以保險公司應該作出賠償。這樣的羅輯教人匪夷所思。保單是一份合約,未能符合合約的,當然無法賠償,不能因為「慘」便漠視合約精神。 聞說另一位男受害人自己購買了另一公司人身意外保,那邊廂對他的損傷作出了賠償,他們遂以為美亞有心刁難。這裡容許我拋下書包,意外保永久傷殘的條款有所謂長表(long scale)及短表(short scale)之分,前者較仔細,手指一節喪失功能都可獲賠償,保費當然也較高。後者較嚴,只保障非常嚴重的情況,如整雙手喪失功能才能獲得賠償,保費當然較便宜。坊間大部分旅遊保意外傷殘那部分都屬短表。受害人獲得個人人身意外保的賠償,卻不獲旅遊保意外傷殘的賠償,並不出奇! 旅遊保選擇用短表是否太嚴苛呢?大家試想想,百多元的保費,要保行李、責任、病痛、緊急援助,能分得到意外部分的尚有多少呢?我們常提醒客戶旅遊保不能代替其他的保險,就是這個道理。 再者,保險公司的錢不完全屬於保險公司的,其他客戶也有可能需要索償,倘若保險公司沒有把好關子,讓錢隨便賠出去,輕者會令到來年的保費需要增加,重者,可引致儲備不足,倒閉收場,這個非社會之福也。 也有人提出旅行社推銷保單時,沒有詳加解釋。這裡容許我說句公道話,香港人實在太忙了,今天,旅行社連茶會也乏人問津,百多元的保費,有哪位消費者會願意坐下來,聽你講個多小時合約條款呢? 兩位受害人的遭遇令聞者痛心, 保險公司以慈善基金來處理不失為恰當的做法。非律賓警察及政府官員在人質事件中的表現,被香港人批評為不夠專業,但對保險公司處理索償的專業,怎麼又用了另一把尺去量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