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醫療保險的誤讀

蘋果日報近來對醫療保險似情有獨鍾,每每收到少少看似負面的消息或投訢,便帶著有色眼鏡把問題無限放大,甚至連基本的資料搜集也沒有做好,糟蹋了自己的專業。
那是四月三日的一篇報導。有永明醫療保客戶收到索償支票及保險公司的書函,誤以為保險公司要收改條款,只要支票一旦兌現,便被視作認同條款的更改,遂向記者投訴。記者不明就𥚃便「如實報導」,連封英文信件也刊登出來了,予人証據確鑿之感。但信中所說的根本是另一個意思,教人懷疑他們有否仔細看過信件。記者又找來律師,指保險公司改條款應先取得客戶的授權云云。是這樣的嗎?這位律師又真的看過保單條款?
先來看看那封信。客戶2016年8月入住聖德肋撒醫院做胃鏡檢查手術,住了一晚,向永明保險索償。永明信件指出,早於2015年12月已寄出保單條款更改通知,指腸鏡、胃鏡等檢查已被劃分為門診手術,不能獲得住院類別的賠償。但永明是次給予客戶一個特別恩惠(ex-gratia),全數賠償是次住院及手術費用共二萬三千多元,並強調這是個特別安排,其他人或客戶自己將來都不能以此作為參考案例。兌現支票就視作接受這是個特別安排的offer而已。哪有說兌現支票就代表認同保單修改?
再說律師的意見。保險公司修改醫療保單條款,須得到客戶的授權嗎?答案是否。不要大驚小怪。一般人理解,合約就是兩方坐下來磋商,然後擬定出來的,要更改內容,當然要彼此同意。但有一種合約叫附合合同(Contract of Adhesion,又名定式契約等),就是由單方面(商業機構)擬定,另一方(消費者)只可以接受或不接受(Take it or leave it),要修訂,只需通知、公告或明示,無需任何「授權」,諸如銀行按揭、租約、保險單等都屬這類。大家可以看看醫療保單的條款,當中就有「我們(保險公司)保留訂定續約條款及條件的權利」的條款。一般來說,保險公司若要修改條款,會預先於週年日三個月前以書函通知客戶,客戶當然有權不續約,但就無權提出異議,更沒有要預先授權這回事。會不公平嗎?可以這樣說,因為強弱的確懸殊,但文明社會自有監管機構及法例約束,法庭一般會以傾向弱勢那方來解釋,並會因應合理期望來保障消費者利益。再者,保險公司會以資金池管理人的角度,去決定保單條款是否有修改的必要。觀乎門診手術與住院手術收費相差近四倍,而這類索償比例甚高,要舒緩醫療保費的加價壓力,作出如此修改也許是必要。
這裡有幾個問題。首先,那位客戶的保險從業員有做好服務的工作嗎?有向客戶解釋清楚?有提醒客戶醫療保單之前的改動?記者收到投訴後,又有仔細調查過嗎?封信的英文尚算顯淺,記者理解能力應該不是問題,問題該是態度。馬馬虎虎的,欠缺認真,以既有的偏見胡亂作出判斷,實有壞新聞從業員的專業。至於那位律師,我相信記者找錯人了。

相關報導: http://hk.apple.nextmedia.com/realtime/news/20170403/5651449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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